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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咸阳职院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2022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重要形式。

第二条 为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中组电明字〔2017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中共咸阳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通知》(咸组通字202038号)文件具体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院内各基层党组织及全体党员(含学生党员及组织关系所在基层党组织的临聘教职工党员)。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四条 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及时足额交纳党费。

第五条 组织人事处每年初(第一季度内)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标准,年内一般不再作出调整。年内工资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次年初重新核定。

第六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党费计算基数

我院在职教职工党员月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院内固定岗位绩效工资(含教、护提10%)。特殊岗位、高层次人才发放的津贴补贴以及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临聘人员中的党员月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所聘岗位确定的基本工资标准。

离退休党员以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作为党费计算基数,不包含其他津补贴。

2.党费交纳比例

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比例,根据党费计算基数,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按0.5%交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1%交纳;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1.5%交纳;10000元以上者,按2%交纳。

离退休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

全日制学生中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全部上缴中央。具体规定是:由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基本情况,组织人事处将党员交纳的大额党费通过市委组织部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并上报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九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党支部应将交纳党费情况作为党员评议的重要内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按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认真建好党费交纳台账,并妥善留存有关凭据。各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做好党费收缴、汇总、对账等工作,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本单位收缴的党费汇入学院党委党费账户,同时向组织人事处报送相关材料。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三条 党费使用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四条 按照中共咸阳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通知》(咸组通字202038号)具体规定学院将每年收缴党费总额60%上交中共咸阳市组织部。学院每年按照各基层党组织所交纳党费总额的25%比例下拨给各基层党组织使用,所交纳党费总额的15%及上年度党费的结余由学院党委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党员教育培训;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六条 在遵循上条所列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六类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使用党费必须符合上述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党费使用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开支标准,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开支。

第十七条 党费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并按规定的程序审核审批。学院党委范围内使用党费的,由承担任务工作部门提出意见,由组织人事处初审,经院党委分管党建的院领导审签,报院党委集体研究审定。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处室党支部使用院党委下拨的党费,要一事一议,经二级学院党总支或处室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党费使用的用途、金额、党员活动(主要是党员教育)的计划和人数等,经组织人事处初审,报分管党建的院领导审定。党费下拨及一次性党费使用数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由学院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党费使用要合理,账目要清楚,报销票证要齐全。票证必须使用学院计财处统一印制的报销凭证和法律规定的发票。使用党费后,应及时办理报销事宜,填制报销凭证,连同发票,经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处室党支部书记)和具体经办人签字后,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办理报销事宜。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党费以中共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名义单独在上级组织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用账户,由组织人事处代为管理。下拨各二级学院总支、处室党支部的党费,由组织人事处集中统一管理,由二级学院党总支、处室党支部按照前述规定使用。

第二十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组织人事处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人事处每年年初向学院党委报告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学院党委要在每年全委(扩大)会上,向大会报告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接受代表审议和监督;组织人事处每年要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处室党支部每年要向本部门党员大会报告本部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并就上一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送组织人事处。

第二十三条 组织人事处每年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各基层党组织党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推动,促进责任到位、管理规范,确保合理、高效、安全地使用党费。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院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