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考试作弊且行为严重者,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考试作弊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予补考,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1、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以手机等现代通讯手段为媒介进行作弊的;
3、窃取试题或试题内容;接受被窃的试题内容而不及时报告且造成后果的;
4、组织作弊的;
5、曾因考试作弊受到纪律处分,补考时再次作弊的。
二、学生考试作弊,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扣除该门课程总分30分。
1、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带进考场的;
2、以课桌、身体等为载体,将与考试有关内容写在上面被发现的;
3、互相传递考试信息或答案的;
4、偷看、照抄别人答卷的;
5、为邻桌同学照抄、偷看提供方便的(将试卷放在桌子两旁,经警告无效者);
6、替别人答卷的。
三、学生考试违纪,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扣除该门课程总分20分。
1、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带进考场被发现但尚未构成作弊事实的;
2、私换座位的;
3、互相或单方说话,警告后再犯的;
4、用规定以外的纸答卷或者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作上标记信息的;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学生考试违纪,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并扣除该门课程总分10分。
1、不听从监考人员的调动和指挥的;
2、考试过程中说话的;
3、直接互借考试用具的(不涉及传递考试内容);
4、开始考试信号发出前或结束考试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处理程序
1、监考(巡视)人员确认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应立即中止学生答卷,及时收集并保留证据,并立即向系部考务组报告,同时将学生和相关证据送交系部考务组。
2、考务组应立即与监考教师和考生共同确认违纪或作弊情节,如情况属实,学生本人应对违纪或作弊过程如实书面描述,学生本人签名。考务组工作人员应妥善保存学生的书面材料。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
3、系部召开会议,审核相关材料,确认学生的违纪或作弊事实及情节,应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处分的,系部应立即处理,并公告;记过以上的处分,系部形成材料后连同证据转交学生处。学生处根据违纪事实和本细则的有关条款,结合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信息来源:学院教育科研处